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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01家庭教育的概念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02家庭教育应当符合的要求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03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1.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2.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3.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4.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5.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8.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9.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04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1.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2.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3.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4.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5.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05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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